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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9-15 23:21:32 | 作者: 企业新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2023年3月6日,本机关向赣榆区人民政府请求对上述2763.5平方米违法建筑物施行。赣榆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5日同意并责成区归纳行政执法局依法施行。
当事人逾期未实行撤除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则,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安排整理腾退并撤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撤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安排施行。